妻子和女儿分别持有股权转让协议但内容存在矛盾,哪一份有效?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辽07民终1905号
案 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9月3日
来 源:裁判文书网 威科先行
争议焦点
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案外人甲男因病去世。2019年10月上诉人起诉乙女要求继承甲男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2020年5月13日在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开庭时,乙女出示2018年6月15日与甲男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称公司股权己经转让给乙女。甲男生前没有和上诉人商量过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女的意思表示,并且在2018年4月17日给上诉人留有股权转让协议。甲男去世后至开庭前上诉人与乙女交涉过程中乙女从来也没有出示过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没有甲男的签字,甲男己经去世,乙女无法证实《股权转让协议书》是甲男的真实意思表示,乙女无法证明该份协议是甲男加盖的个人名章。
乙女在甲男生前进入该公司,甲男去世后自封总经理,实际控制该公司,所以甲男个人名章出现在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上即便真实,但无法证明是在2018年6月15日加盖。该份协议的签订地点、时间、习惯不符合生活常理和甲男的习惯,该份协议的内容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该份协议乙女陈述的履行过程不是真实的。故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份没有成立,不具有真实性,是无效的协议。
乙女上诉请求(同答辩意见一致):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关于甲男在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面甲男签字为本人书写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关于甲男在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面甲男签字提出笔迹鉴定,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结论,认为检材协议处的“甲男”字迹与提交的甲男样本笔迹系同一人书写。收到鉴定结论后,上诉人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孙某、丁某1出庭接受询问时,不正面回答质询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上诉人申请有专业技能的人出庭与鉴定人对质,但法院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专业技能的人出庭。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此种情况下认定检材上“甲男”签字系甲男本人书写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对检材上的“甲男签字重新鉴定”。
二、原审法院认定《关于甲男在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即使确实为甲男本人签写,也不能认定《关于甲男在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没有对价,实属赠与协议,在没有完成赠与之前,该协议是无效的,并且股权转让的效力还需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原审法院没有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及认定合同效力是错误的。同时第三人已经明确表态,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从本质上是无效的。
三、对于证人询问笔录及录像属于律师依法取证的内容,并且出具了证人因病不能出庭的证据,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证明效力。同时证人的记事本记录属于物证,证人是否出庭均不影响其效力,故原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甲女针对乙女的上诉请求辩称,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资质,检材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认定甲男的签名为本人所写正确。关于甲男给甲女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字确认就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甲女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合法有效。至于甲女是否能够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是下一步的问题,财产性权利应当为甲女所有,对于证人的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有效性在答辩中已经涉及到。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甲女与乙女的上诉请求述称,2020年11月份公司召开了除甲男、乙女之外的股东会议,以书面的形式召开,其他股东均认可了乙女与甲男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所以公司对乙女与甲男之间的股权转让予以认可。
对于甲女与甲男之间的所谓的转让协议,并未提交公司对其的认可,公司无法审查其真实性,公司既然已经认定了乙女与甲男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就不能在认定甲女与甲男的之间的转让协议的效力,无论这个转让协议是遗赠还是转让,公司均不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现甲女要求确认甲男与乙女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不成立、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乙女对一审鉴定报告提出的质疑,经查,一审法院按照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的相关程序确定了本案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含笔迹鉴定,鉴定人孙某、丁某2具有辽宁省司法厅颁发的文书物证的执业证书,具备鉴定资质,且乙女提供的咨询报告只是对上述鉴定报告在鉴定细节和表述上提出质疑,并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原审法院采纳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未准许乙女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乙女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关于甲男在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乙女提出该协议未经公司以及股东同意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主张,因公司法第71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乙女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甲女与乙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内购房登记男方和其父母名下,离婚后怎么分割?
爷爷用铅笔书写的要将房子作为结婚礼物给孙子的稿件,是遗嘱吗?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为啥要求过户不支持?
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贷款也由女方还,债权人能否撤销该条款?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但孩子不同意不能卖,女方要过户行不行?
相互宝互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误将保全金额多写了一个“0”,导致委托代理合同被解除
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无效?
从娘家买来寄养在婆家的母牛所生的小牛,归谁所有?
离婚时未解禁的期权离婚后行权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儿子使用、办理产权时写儿子名,实际为赠与不能撤销
结婚登记时不属于精神病的发病期,撤销婚姻不支持离婚了,钻戒怎么分?婚内购房登记男方和其父母名下,离婚后怎么分割?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离婚协议是走形式,财产重新分割!婚内买房男方父母出的64万元首付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男方转给女方的钱,原配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吗?